*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时效已过)印发广州市国营工业、商业企业放开经营
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2)20号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自我改造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选择一批国营工业、商业企业进行放开经营、综合改革的试点。现将《广州市国营工业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规定》和《广州市国合商业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企业,为试点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试点企业要严格依法经营,越是放开经营,越要加强企业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上述两个规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
广州市国营工业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规定
为加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增强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发展生产,提高效益,拟选择一批企业进行放开经营、综合改革的试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一)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结构调整的要求,产品主要面向市场。
(二)整体素质较高,应变能力较强,领导班子团结,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三)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试行放开经营、综合改革。
二、试点企业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令。
(二)确保财政上缴任务的完成。
(三)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增值。
(四)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不得超过实现税利的增长。
三、试点企业享有下列经营管理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