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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险企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办理再保险业务,总准备金的提留以及资金运用业务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核准的章程及另行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保险企业应于每季第一个月中旬末前,向人民银行报送上季度资金运用情况表和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并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向人民银行报送上年度营业报告书。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有关报备事宜,经人民银行审查,如有不当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人民银行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纠正或补办有关申报手续;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吊扣《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四)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向人民银行办理申报或备案手续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人民银行除责令补办手续外,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扣《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处理可以单处,亦可并处。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人民银行作出的裁决或处罚不服的,可以从收到裁决或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做出决定的人民银行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而又拒不执行的,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原裁决或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不适用劳动部门办理的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本市颁布的有关保险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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