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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贷款试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参与银行应共同推选出“联合贷款”的牵头银行。牵头银行就是对项目贷款的主要管理银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详细的贷前调查,对项目的可行性作评估;
  (二)负责草拟和组织各参与银行议定“联合贷款”协议书,代表或组织各参与银行同借款人商定协议书文本;
  (三)组织参与银行商定贷款发放的进度,牵头控制项目贷款总额,监督贷款的使用;
  (四)代表各参与银行对借款人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向市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反映检查贷款使用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六)定期召集参与银行会议,汇报项目用款情况和存在问题,并研究对策;
  (七)代表参与银行处理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事项;
  (八)负责协调各参与银行之间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牵头银行可按每次贷款额的千分之一收取借款方的手续费。
  第十条 参与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有权对参与贷款的项目进行独立的贷前调查,并作出自己的评估意见;
  (二)参与草拟和议定“联合贷款”协议书,签订“联合贷款”协议;
  (三)根据“联合贷款”协议书确定的贷款份额,按各自总行的贷款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履行合同;
  (四)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承担风险;
  (五)有权监督和管理贷款的使用,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发现问题及时向牵头银行及各参与银行通报;
  (六)参加牵头银行召集的有关会议,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执行如下规定:
  (一)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借款人方可向已经确定的牵头银行或自行选定的金融机构申请“联合贷款”;
  (二)必须按贷款银行的要求办理有关借款手续;
  (三)严格执行“联合贷款”协议和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条款,保证贷款专款专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牵头银行及参与银行的监督,有效地控制投资资金和贷款的使用,降低建设(技改)项目成本。
  (四)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供有关的帐册、报表、资料等文件,提供项目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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