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关于改进投资、进口、劳动工资、招生计划管理,切实简政放权若干规定

关于改进投资、进口、劳动工资、招生计划
 管理,切实简政放权若干规定
 (穗府(1992)65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决定》,现就有关改进计划管理的问题,作出若干规定如下:
  一、简化投资管理,下放投资决策权
  (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决策权限
  1.能源(电力、节能)、交通(道路、桥涵、港口、码头、航运及相应配套)、通讯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其它项目总投资额在二千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分所有制性质,下同),如建设条件(包括用地、资金、外汇,下同),生产(包括原燃料供应,下同)和经营条件(包括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下同)不需国家、省、市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的,并且不属于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区、县(含番禺市,下同)计委(计经委,下同),市直各主管部门(局、总公司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负责审批。生产经营性项目,市属各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按国家标准核定,下同)可自行决策,并同时报市计委和市主管委、办备案。
  2.符合市和区、县政府批准总体规划,经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进行分期开发的小区内“五通一平”的市、公建配套设施,可以不受投资总额及投资规模的限制,由土地开发中心所在区、县政府以及授权的开发区管理部门自行审批,并报市计委备案。
  3.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不需国家和省、市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限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达90%以上的外商独资生产性项目,和与外商合资、合作,产品出口达70%以上,总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其他总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包括增资累计)生产性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除外商独资项目外,各企业集团、各大中型企业可自行决策。同时,报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4.各单位到境外兴办中方投资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不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市计委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委托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属于前往未建交国家、港澳及其他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报市外经贸委审核后转报国家经贸部审批。上述项目审批后均报市计委和国家计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市计委审核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