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关于促进区街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决定
(穗府(1991)51号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
为了解决当前区街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区街经济的发展,除继续贯彻《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区街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穗字〔1990〕36号)外,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安排和解决好区街工业、商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
(一)市规划部门已划给区街的工业生产用地,目前不具备条件成片征地建设的,可分批征地,分期建设,也可引进外资建设。对各区街工业、商业项目申请用地或报建,规划部门要本着“主动协调,优先办理,尽快批出”的原则处理。
市规划部门对区街工业历史用地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继续给予补办。补办历史用地不纳入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稳定租用私房、侨房作生产经营场地的区街企业的租赁关系。依法和经批准的关、停、并、分立、装修,以及与第三人联营、合作、承包、租赁,开设商场(市场)的区街工业、商业企业,在租赁私房、侨房作生产经营场地期间,不应视作租赁关系的改变。可继续维持原租赁关系。如租赁期已过,经房屋出租人同意,可依法延续租赁合同。鉴于目前私房、侨房的租金偏低,为了稳定其租赁关系,应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整顿铺面房屋租金的若干规定>的批复》(穗府函〔1991〕4号)和《印发<广州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6〕60号)等文件的规定调高租用私房、侨房的区街工业、商业企业的租金。
区街工业、商业企业租用近郊农村厂房的,可参照租用私房、侨房的办法处理。
二、解决区街经济发展的资金不足问题
(一)区街城市信用社仍维持现行的体制,即信用社在业务上接受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行政管理隶属区或街道。在巩固和办好现有信用社的基础上,越秀区是综合改革试点,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可成立一至二家街道城市信用社。黄埔、白云、天河、芳村等四个区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基本具备开办信用社条件的,允许成立一家城市信用社。其余的待市联社成立后统筹安排,再适当发展一些。市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规定,把区街城市信用社按比例管理与限额管理相结合的政策用好,鼓励其积极开展存款业务,使其逐步增强自我发展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区、街城市信用社上缴市联社的管理费的比例,待市城市信用合作联社成立后,由市体改委牵头与市联社和各区政府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