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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第八条 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第九条 案件受理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条 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承办人员参加。
  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申请人陈述、调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论。
  现场笔录的程序与要求:
  (一)写明案件名称、争议的问题;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现场周围环境方位;
  (四)现场物品的位置、形状、规格;
  (五)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必须在场;
  (六)应邀见证人在场;
  (七)客观如实记载;
  (八)必要时可以绘图、拍照、录像;
  (九)重要的或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物证要办扣押手续,填写《扣押通知书》;
  (十)笔录及扣押清单要由勘验人、见证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签字,并作扣押标记。
  第十一条 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申请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者押印。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作询问调查时,可以根据需要下达《通知书》。
  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申请人充分举证,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申请人校阅后,签名或者押印。

第四章 审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后,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同时,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并做好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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