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贸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穗府(1991)54号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商贸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贸计量器具是指在商业经营、对外贸易活动中使用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含市属县,下同)进行商业经营及对外贸易而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含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对本市范围内的商贸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标准计量管理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商贸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集市贸易市场的商贸计量管理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检查及校对计量器具。
第六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应指定兼管计量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贸经营单位应设有兼管计量工作的机构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健全本单位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二)对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按期申请周期检定等。
(三)对计量器具的购置进行审查、验收、入册和申请强制检定。对失准的计量器具联系维修,审查报废。
(四)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五)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证按周期进行检定。
(六)其他应当执行的有关计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商业主管部门和商业经营单位根据需要,可建立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商贸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经营单位在县的可由县标准计量管理局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