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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已被广州市农业现代化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奖所代替)

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穗府函(1991)50号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有利于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迅速推广普及,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一)引进或推广动植物优良品种,在生产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推广农、林、牧、渔等单项或综合的增产技术措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推广应用新技术对农、林、牧、渔产品进行综合利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农、林、牧、渔业新技术试验、示范中有所改进和创新,并在生产应用上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开展技术承包,促使农、林、牧、渔业大面积增产,效果显著的;
  (六)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在普及农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从事推广农业技术工作,在组织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三条 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分为三等,分别发给奖状或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为三千元,二等奖奖金为二千元,三等奖奖金为一千元,具体评奖标准由市农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和普及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奖金可略高于一等奖。
  第四条 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所需经费,从广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中拨付。
  第五条 设立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审定、批准和授予工作。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由农、林、牧、渔业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
  市属农、林、畜牧、水产各局(总公司)分别成立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组,受理本行业的申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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