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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按其职责范围协助监督执行。
  第四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除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开除或除名者外。
  第五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第六条 女职工在职期间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应给予一天脱产时间,并按劳动时间计算。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等工种作业。
  第八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工作。从事体力劳动的女职工,应每天分上、下午安排两次工间休息,每次休息时间为三十分钟,按劳动时间计算。同时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第九条 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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