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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广州市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穗府(1991)41号 一九九一年
 七月十七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第三条 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包括就业前培训考核,在职的岗位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
  第四条 广州市劳动局负责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广州地区的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
  教育、人事等部门应协同搞好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劳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把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领导和企业上等级的条件。

第二章 办学条件与培训要求

  第七条 举办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培训目标;
  (二)根据部颁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岗位规范要求,有教学大纲、培训计划和教材;
  (三)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专职干部和具有一定水平相应专业工种的专(兼)职教师;
  (四)有适应教学的场地(课室与实习操作场所)、教具、设备和经费;
  (五)有各项学校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八条 培训课时。就业前岗位培训,一般是五十至八十课时;在职的普通工、工序工岗位培训不少于五十课时;技术工种初级工培训为一百五十至二百课时;中级工为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课时;高级工为三百五十至四百五十课时。
  第九条 就业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由办学单位根据各工种有关部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要求制定,报办学审批单位备案;技术业务等级培训采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的教学大纲、计划和教材,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由发证部门按国家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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