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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失效]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将按照国家科委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提出的新领域,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技术领域,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凡列入国家、省、市级“火炬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产业区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计划”项目的产品。
  (二)经确认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的产品。
  (三)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四)获得市以上科技成果奖等奖励的产品。
  第七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八条 产业区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产业区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和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产业区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产业区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产业区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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