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时效已过)加快开发南沙经济区的十五项优惠政策
(穗府(1991)65号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
为加快南沙经济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及产业政策实施要点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赋予南沙经济区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并在区内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来区内投资的外商、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享受国家给予沿海开放城市、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享受广州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给予的优惠政策。
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而进口的生产和经营用的设备、建筑材料;或为履行其产品出口所需进口的生产用车辆(限合理数量)、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件和包装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外商常驻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常驻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安家物品等,在合理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三、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产品出口为主,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部分替代进口产品,经主管部门批准,补交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可以内销。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暂时有困难的,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补偿办法。
四、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内中外合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设施建设,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对其所得税实行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
五、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南沙经济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向经济区提供国民经济重要部门所需要的先进技术,对其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更优惠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