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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决定

  凡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内对开发区经济行政的审批权,只要与国家政策和法律原则不相抵触的,可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五、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提供可以在开发区一次性办完各项审批手续的条件,市各部门能下放的权力应尽量下放给开发区,不能下放的应委托其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行使。
  六、“八·五”期间,开发区的财政体制不变。财政收入全留,用于开发区的自我发展。但市级财政如有困难,开发区应积极作贡献。开发区各类企业税收减免审批权,由开发区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区国营企业、内联企业开发新产品申请减免税,由开发区组织联合会审小组自行审批。参照《广州市新产品联合会审实施办法》,由开发区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代行市税务部门审批权限办理税收减免。
  七、开发区内自用物资的进口,除国家规定的需交验进口许可证商品外,由管委会审批。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来料加工以及涉外经济业务,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以外,由管委会审批。
  开发区企业按规定享受免税进口的物资,如以市生产的产品替代的,可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7〕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
  八、允许外商在区内受让现有企业股权,并按国际上通用的办法经营管理。
  九、为创造一个配套的涉外生活服务环境,开发区内可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员、外国海员和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服务的外汇商店。
  十、开发区要充分利用港口优势和保税政策,开办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服务的外汇物资商场,并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选择资信好、实力强的外商,在保税监管的条件下,参与重点急缺物资的展销交易和对外转口业务,逐步培育和完善开发区物资市场,为开发区企业和广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应尽快在开发区设立外汇管理机构,管理区内外汇业务。开发区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外汇上缴任务的前提下,试行现汇留成。
  十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开发区设立外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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