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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加速我市经济发展的议案实施方案》,加强对继续工程教育的管理,落实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工程教育的培训任务,逐步实现继续工程教育培训基地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分专业和档次承担继续工程教育培训任务。市级继续工程教育基地首先是对高级在职科技人员进行知识更新、知识补充、提高业务素质的培训机构。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亦可承担现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而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过渡的培训任务。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称市科委)是本市市级继续工程教育基地的认定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工程教育基地,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现有承担继续工程教育任务的教学、培训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对区、县、局(总公司)继续工程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的办班计划须经审定后,方可实施。凡属自然科学专业的办班计划由市科委审定,属社会科学专业的办班计划由市人事局审定,并抄送给市科委备案。学习班结束时,应按有关培训规定在学员的《继续工程教育证书》盖章认可。
  第五条 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教学场地和基本设施(含必要的实验设备)。
  (二)拥有相对稳定的、较为齐全的、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经验的兼职及专职教师队伍,并能聘请本地区专家主讲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工程教育课程。
  (三)具有一年以上、累计五百课时以上、开办过一个以上已具高级职称的继续工程教育班(或课程)的经验。
  (四)具有从事教学组织工作的专职人员和管理机构。
  (五)承担我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工程教育培训任务,每年办班不能少于三百课时。
  第六条 连续三年未能完成培训任务的,应取消基地资格。
  第七条 市继续工程教育基地认定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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