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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取缔无证经营和禁止乱摆乱卖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9日)废止(原因:已将无证经营和乱摆乱卖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市城管支队,执法主体已变更,市工商部门对此规定已不再执行)

关于取缔无证经营和禁止乱摆乱卖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及外地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不准擅自占用或超占道路(包括人行道下同)摆卖经营和作业。
  第三条 销售各种奖券的临时点档,应由道路两旁的单位在室内代售。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持有募委和各区占用道路联审小组审查批准的销售许可证。
  第四条 临时占道经营的书报摊档,只准现在同时持有区文化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区公安局核发的定点许可证、区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摊档经营。今后一律停止审批占道经营的摊档。
  第五条 农民进城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必须到农贸市场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内街临时蔬菜摆卖点摆卖。
  第六条 从事补鞋、打棉胎等小修补服务业的只准在内街流动经营。
  第七条 自行车、摩托车及各种修理业户,不准占道经营作业。
  第八条 各种临时服务集市,应在公安和城管部门批准的非道路空旷地或公园内开设,不得占用道路。
  第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设置的公用电话站、书报亭(摊、档)、奖券销售点,不得进行超越服务范围外的其他商业经营活动。
  第十条 临时占用道路摆卖季节性水果须经区联审小组批准,摆卖种类仅限于西瓜,时间从每年五月至八月。不准在一级马路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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