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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确定沙面地区为广州市文物保护区的通知

关于确定沙面地区为广州市文物保护区的通知
 (穗府(1992)9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将沙面地区列为广州市文物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沙面地区的近代建筑,包括原领事馆、教堂、洋行、银行、别墅、民居等为保护之列,不得拆毁、改建。
  二、如因特殊情况,个别建筑需作部分改建,以及需在此地区兴建新的建筑,须经文物部门同意后报城建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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