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城监大队的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设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对城监中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业务上进行领导;接受对城监中队的投诉以及受理城监中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行政案件和本市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三)管理专业中队;
(四)负责城监中队之间和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并可以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抽调下一级城监队伍集中执行任务;
(五)复议不服城监中队直接作出处罚的行政案件;
(六)负责组织城监队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接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 城监中队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二)业务上接受城监大队领导和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执行城监大队统一的队务规定和交办的任务;
(四)接受区、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城监队执行公务的主要权限是:
(一)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行为;
(二)依法查处违反土地行政管理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违反房地产行政管理的行为;
(四)依法查处违反市政设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五)依法查处违反公用事业行政管理的行为;
(六)依法查处违反园林绿化、风景区(点)行政管理的行为;
(七)依法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的行为;
(八)依法查处违反城市人防设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九)依法查处违反建筑行政管理的行为;
(十)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环境噪声、防治烟尘污染管理的行为;
(十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节日或发生重大事件期间,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十二)经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城监队可以接受其它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查处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法案件。
第十条 城监队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出示有关证明;有权查阅和收集与被检查人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方面的证据。对拒绝城监队依法执行公务的,城监队可责令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制止仍进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强制扣押其违法使用的工具、设备或没收其用于违法使用的建筑安装材料等,必要时可强制恢复原状。实行强制恢复原状时,应通知当地公安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城监队依法执行公务时,允许佩带必要的防卫器械,并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但使用不当的,应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