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凡城镇建设需要迁移或拆建公共设施的,应经公共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或拆除。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凡对城镇镇容镇貌建设和管理作出重大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功者也应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县(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处罚:
(一)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如严重影响城镇规划建设的,应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如不影响城镇规划的,可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罚款;如影响城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罚款;
(三)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工程,虽影响城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或已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罚款;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管理监察分队以县(区)监察中队的名义进行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丢瓜果皮核、蔗渣、纸屑、烟头及其它杂物的,责令立即擦净或拣回,并处以罚款二元;从楼上、车上向外吐痰、倒水、抛弃物者,罚款五元;
(二)乱倒污水、粪便、炉渣或随地便溺的,罚款五元;污水排出马路、人行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外,对排出污水的单位、摊档罚款二十元至一百元,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住户或居民发生上述违章行为的,处以十元至三十元罚款;
(三)居民的生活垃圾,不按规定在容器倾倒,直接倒在地面、果皮箱、下水道的,罚款十元,并责令立即清理;
(四)凡在非指定场地乱卸、乱倒建筑工程余泥渣土的,除责令立即清除所排卸的余泥渣土外,并按乱卸乱倒一车(筐)给予清运无主余泥渣土十车(筐)的处罚,或按十车(筐)的运载量处以每立方米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的沙石、泥土、沙浆、泥浆流入马路、人行道的,应责令限期清除干净,并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六)开挖或修建道路不按规定期限清理好场地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堆放余泥超出批准占用范围的,按每天每立方米五十元计罚;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七)车辆运输、装卸过程弄脏场地、道路、人行道,不及时洗扫干净的,或把废弃物扫落地面,应责令及时洗扫干净,并按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