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供电、电信、供水、燃气、危房等抢修工程,因情况紧急,必须马上开挖或占用道路、人行道、内街的,可在进行抢修的同时办理申报手续,但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抢修任务;如工程量较大,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完成抢修任务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三条 凡对道路有损坏作用的履带车辆或其他特种重型车辆,不准在镇的建城区内行驶。如因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四十四条 未经办理临时占用道路手续,不得在道路上设置点档、搭建摊亭、堆放物料、以路作工场和乱停放车辆。
第四十五条 进入镇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车辆,必须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行驶。
第四十六条 在镇建城区内禁停路段,客、货车因上落客货确需临时停靠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客车停靠不得超过十五分钟,货车不得超过一小时。
第四十七条 在镇建城区内停靠的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在镇建城区内行驶不准带人(学龄前儿童除外),不准拖带其他车辆。
第四十八条 不准跨越道路防护栏;不准在交通标志牌和护栏上挂晒衣物;不准在机动车道上追逐玩耍。
第四十九条 在镇规划区内的河流、河涌内停靠竹木排、船艇和装卸货物的,必须按指定地点和码头停靠装卸。河流、河涌堤岸除指定地段外,不准堆放杂物和占用工场。
第七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五十条 镇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堤岸、路灯、给排水管渠、燃气管道、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公共设施不得占用、损坏和污染。
第五十一条 地面设置的沙井盖、电信井盖、自来水井盖、燃气阀门井盖、化粪池盖等应保持齐备完好,如在井下施工作业要围栏并设置危险标志,施工作业后要及时盖好井盖,恢复路面。
第五十二条 镇建城区内的下水道及用于排污的河涌,由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清疏及维修,保持水道、污水渠道的畅通。
第五十三条 垃圾、粪便集运站,环卫运输车辆,垃圾桶,垃圾池等环卫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停放整齐,收运作业时尽量减少粉尘飞扬和噪音。环卫设施的设置应做到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镇容观瞻。
第五十四条 镇建城区内公厕、化粪池、垃圾池、垃圾桶、垃圾槽、果皮箱等要保持完好整洁和正常的使用功能;多层或高层建筑中排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管道口(倒口、管道垃圾容器、垃圾间)应满足机械装车的需要;新建的公厕、化粪池和垃圾槽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化粪池(含储粪池)必须密闭,防止渗漏,并安装排臭管,防止气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