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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镇容镇貌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3日)废止

广州市城镇镇容镇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1〕5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镇容镇貌的管理,维护城镇容貌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城镇公共设施完整,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制镇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镇镇容镇貌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镇容镇貌进行检查、督促、协调、指导。
  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负责组织有关职能机构在辖内具体实施镇容镇貌管理工作。镇辖内的各行政管理机构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均应服从镇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搞好城镇镇容镇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镇容镇貌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培养公民讲卫生、爱清洁、讲道德、守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镇人民政府内可设城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管委会),成员由城建、土地、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环卫、爱卫、环保、卫生等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下设城镇管理办公室(简称镇城管办)。镇城管办受镇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其职能是:
  (一)根据镇管委会的决定和要求,制订全镇的镇容镇貌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组织镇内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对镇容镇貌进行日常管理;
  (三)代表镇管委会行使检查、督促的职能;
  (四)承办上级有关城镇管理方面的文件和镇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区内的镇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分别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城市规划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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