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实施细则的批复
(穗府办函(1991)141号 一九九一年九月九日)
市公用事业局:
公用发〔1991〕268号《关于请求批转〈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修改后的《
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实施细则》,现予批复,由你局印发施行。
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实施细则
一、根据《
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穗府办〔1988〕129号文)制定本细则。
二、本市管道煤气及液化石油气供应范围:东山、荔湾、越秀、海珠、天河、黄埔、芳村、白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范围内具备使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条件的居民和部分公共福利用户。
三、在燃气建设工程集资费中,应由用户成员工作单位负担液化石油气四百元;管道煤气70%的费用。“用户成员工作单位”是指用户家庭成员中其中一位成员的工作单位。具体为:户主有职业(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由户主单位出资;户主无职业的,由家庭中职位最高的成员的所在单位出资;如家庭中有两位成员职位相同,则由基本工资高的家庭成员所在的单位出资;户主为个体户、私营企业的业主或从业人员,其集资费全部由用户自己负担。
四、凡每一栋住宅楼房的住户70%以上申请使用管道煤气,才能受理管道煤气安装。
五、居民住宅申请安装管道煤气,属市、区房管局产权的住宅应由房管部门牵头;属单位的住宅,要由产权单位牵头;属房地产公司建设、管理的商品住宅,应由房地产公司牵头。私人住宅如符合安装管道煤气条件的,也可申请办理。
六、安装管道煤气的用户应向所在区燃气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开户,在签订供气协议时,须一次缴清集资费。如单位有较多用户,且资金有困难的,报经市燃气工程总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可分二期或三期付款。具体做法为:有三百户以上至一千户用户的单位,可申请分二期付款;有一千户以上用户的单位,可申请分三期付款。但第一期付款不得少于应付集资费总额的50%,全部集资费必须在供气点火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