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失效]

  (三)市属县域内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本条第(二)、(三)项的建设用地如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路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用地的单位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建设用地具体位置、界限和面积,明确土地使用性质,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三)申请用地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总平面设计,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件应包括:建设用地坐标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总平面设计图和设计要求等。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地,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该证无效。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十一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一)市规划局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市区建设工程;
  2.市属县范围内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工程;
  3.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二)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2.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明确需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凡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道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