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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扩建机场路与兴建广园路立交桥和北环高速公路的通告

关于扩建机场路与兴建广园路立交桥
 和北环高速公路的通告
 (穗府(1991)13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七日)


  为确保本市扩建机场路与兴建广园路立交桥和北环高速公路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位置:
  机场路:南起广花路口,北至新市,全长三点三公里;广园路立交桥:位于机场路与广园路交叉路口,北环高速公路,西起瑶台,东至广州氮肥厂,全长十五公里。
  二、上述工程的征地和用地红线,由市城市规划局批准,有关征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手续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负责办理。具体征地、用地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属天河区银河乡以东地段的,由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地办)负责办理;其他地段的,由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扩建办)负责办理。
  三、征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属于向农民或区属单位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市征地办、市扩建办分别按规定的补偿标准,将费用划拨给所在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安排并组织实施,属于向中央、省、市属单位收回用地的,由市征地办、市扩建办分别按规定的标准向原用地的单位进行动员和办理安置、补偿工作,属于居民住房(包括侨房、私房)的拆迁,由市扩建办负责动员搬迁,并提供安置用房。
  四、在征用、收回的土地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负责迁移,市征地办、市扩建办分别按原管线的规模、标准计算给予补偿,如重新安装时需扩大规模、标准或增加备用管线的,其扩大、提高和增加部分的工程费用,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负担,未经报建批准敷设的管线,不给予补偿,并限期拆迁。
  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六、在征用、收回的土地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向市房地局缴验,并办理拆迁补偿手续。没有产权证明文件的房屋如属无主产业的由市房地局依法代管,如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地按期拆除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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