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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穗府办(1992)5号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办好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好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下称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的宗旨是通过资金的有效运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传统产业的改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 资金的投入应面向全市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重点是支持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但必须保证资金的完整性,并应增值使用。
  第五条 资金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称市科委)监督管理,并以协约形式委托广州科技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对资金进行营运。
  第六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由广州市财政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科委和广州科技投资公司共同筹集三千五百万元人民币,作为基本资金。
  第七条 资金的其它来源:
  (一)资金的增值。即用于投资所得利润,用于贷款及存款的利息收入;
  (二)市财政及政府有关部门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增拨资金;
  (三)市“火炬计划”有偿使用的回收资金。
  第八条 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高新技术项目: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及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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