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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整顿市区采石场的通告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列为重点发展的石场:
  (一)不属国家、省、市规定的禁止采矿和本规定限制采挖范围的;
  (二)开采点较隐蔽,工作面背向国道、省道垂直距离在一千米以外的或工作面面向省道、国道二千米以外的;
  (三)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设施,对自然景观影响不大的;
  (四)资源丰富、矿石质量好、表土薄并经可行性研究可扩大生产的。
  五、凡限期关闭的石场,应在一九九0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在废弃的矿场和裸露的地面上进行植树、培植草皮,并保证成活。
  六、允许延期开采或限制开采范围的石场,应在接到整顿通告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矿场技术改造方案和环保措施,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报送市整顿石场办公室批准后,在三十天至六十天内实施。如因管理不善,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措施不落实而发生严重的工伤事故或死亡事故的,应限期停业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如再不合格的,应责令关闭。
  七、石场的矿山技术改造方案、环保整治方案、矿场发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由市矿委会委托有关矿山技术部门制订,并由市矿委会监督实施。
  八、凡按规定期满关闭的石场,由市矿委会吊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吊销爆破物品的使用、运输、购买许可证和冻结尚未使用的爆破物品。对冻结的爆破物品,经公安部门批准可按价移交有关生产单位使用。
  九、今后凡在市区内开办新的石矿场,必须按《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先经区、市环保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矿委会核发采矿许可证或临时采矿许可证。凭采矿许可证或临时采矿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和向公安机关申领使用、购买危险物品的许可证。
  十、市属各县采石场的整顿工作,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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