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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暂行办法

  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八项监测指标的实施细则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另行制定。
  五、考核指标的监测、统计、审查和报告由各有关部门按下列分工负责,没有监测手段的镇,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区、县有关部门进行监测:
  (一)大气灰尘自然沉降量年月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城镇地面水COD平均值、镇区环境噪声平均值等四项,由环境监测站负责。
  (二)机动车尾气达标率,以县为单位进行监测,由县公安局和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县内不同的镇取同一达标率。
  (三)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由自来水公司或卫生部门负责。
  (四)工艺尾气(SO2、NOX、粉尘)达标率、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等六项,由工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城镇污水处理率,由城建部门负责。
  (六)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率,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七)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八)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由环保办负责。
  以上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将每年各项指标考核的结果、数据、资料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告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于次年二月底前报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并公布,同时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六、每年考核工作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针对本镇环境质量和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推进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区、县人民政府对考核成绩优秀或进步显著的镇及镇长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
     二、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级表

  附件一:
 
       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

  一、大气灰尘自然沉降量年月平均值,指建成区(按城建统计定义)大气环境中测得的一平方公里内的灰尘沉降量,按月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方法由市环保办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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