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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暂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暂行办法
 (穗府(1990)7号 一九九0年
 一月十二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为促进本市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防止环境污染蔓延,改善城镇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城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应作出规划,分批开展。并负责组织、部署、指导、监督、考评。每年的考核结果要向辖区内群众公布。
  一九九0年必须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市桥镇、大岗镇、荔城镇、新塘镇、街口镇、温泉镇、新华镇。其余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开展时间,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镇人民政府应按本镇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镇环境质量与综合整治工作现状。制定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在分解落实到年度计划的同时,也应分解落实到各主管部门、企业和街道。
  三、镇人民政府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应组织环保、工业、城建、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监测、统计与计分,并根据计分结果评价本镇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四、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内容包括: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绿化五个方面。具体十六项指标:大气灰尘自然沉降量年月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工艺尾气达标率;机动车尾气达标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镇地表水COD平均值;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环境噪声平均值;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率;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率;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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