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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固定受纳场:是指经规划部门定点,由排放管理处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场。
  临时受纳场:是指由排放管理所选用和监督或经排放管理处审定可回填余泥的建设单位自有场地。
  第五条 本市余泥渣土排放,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排放。排放管理部门应本着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则,安排、协调好排放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排放管理处的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规定,制定全市余泥渣土的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并对各区排放管理所进行监督、指导;
  (二)定期公布全市余泥渣土受纳场地的专业信息;
  (三)负责统一印制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渣土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准运证、受纳余泥渣土场地证和登记表格;
  (四)检验并核发运输余泥渣土机动车辆准运证;
  (五)复议不服排放管理所处罚的行政案件;
  (六)执行市环卫局及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任务。
  第七条 排放管理所的职责和权限:
  (一)核定辖内排放受纳单位的余泥渣土排放或受纳的数量,作出排放计划;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排放费;签发余泥渣土排放证和受纳余泥渣土场地证;查验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发辖内运输余泥渣土的各种非机动车辆准运证;对辖内受纳场地的监督管理。
  (二)掌握辖内各镇、街道城管部门管理余泥渣土的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对辖内的无主余泥渣土,按“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原则,协同街道、镇城管部门组织责任区的单位及时清运;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处罚;
  (五)执行区环卫局下达的任务;接受排放管理处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排放管理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时,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签发或说明不签发的理由。
  第九条 排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上岗执勤时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标志。

第三章 排放管理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工程或修缮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应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区排放管理所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交纳排放费,领取余泥渣土排放证,并按指定的受纳场地排卸。
  第十一条 余泥渣土的排放量以吨或立方米为计算单位,具体按拆迁、挖掘、修缮计划计算,没有计划的可现场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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