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穗府(1990)71号 一九九0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余泥渣土的排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十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需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以下简称排放管理处)是在市环卫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余泥渣土排放和受纳场地管理的专门机构。
市属各区设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在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卫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内余泥渣土排放和场地管理工作。
街道(镇)城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和区排放管理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内居民装修住房、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规划、房管、市政、环保等部门,应协同环卫部门搞好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余泥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修缮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