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规定》(发布日期:1993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3年11月18日)废止

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穗府办(1990)51号 一九九0年七月五日)

  一、根据《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若干规定》(穗府〔1988〕6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主要是产业部门和科研等单位引进工程技术工艺方面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重点是:我市没有的或缺乏的行业、专业和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技术和工艺关键人才。
  三、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不含五十五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具有高级职称(职务)者或五年内曾获国外知名的奖励者,省、部级二等、国家三等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某项工艺技术领域的创造、开发者,国家、省级重大项目的技术实际主持人。
  (三)经市同行专家审议,并确认是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
  (四)引进单位确实需要。
  四、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待遇:
  (一)其配偶、父母、子女按有关规定可随迁入户。
  (二)工资一般按现行工资制度办理。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现行的制度和标准执行。如从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单位或从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应保留原档案工资,结构工资水平一般应保持原工资级别,特殊情况,经调入单位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高工资级别,并按市有关规定享受与本单位同等人员的待遇。
  (三)按省、市有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其随迁的高中以下(含高中)在学子女按住地就近安排就读。原在重点学校(需附原地教育部门证明)读书的,尽可能安排在户口所在辖区的重点学校就读。
  (五)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优先照顾安排,确实无法安排的,可购买或租用市专项费建设的房屋,其中租用的要由用人单位与市筹建知识分子住房办公室签订合同,明确租用期限,并保证期满后交回。租用房屋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调往区属集体企业或街道企业单位工作的,保留原全民所有制身份,其人事档案由区人事局管理。如企业倒闭或撤销停办时,其工作由区人事局负责安排,退休后的退休金按市有关规定由区统筹解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