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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区街集体单位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失效]

  (二)本办法实施后从全民或大集体单位调入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
  (三)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可计算为军龄的年限。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计为交费年限:
  (一)没有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而未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
  (二)停薪留职期间没有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

第三章 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盈利单位除对退休职工支付由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外,可根据经济能力的大小,给退休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列入市、区补贴范围,不计征工资调节税、奖金税。
  第十六条 对不超过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对超过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由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全年工资总额10%以内,在留利中提取。
  第十七条 根据“贡献大、工龄长、补充多”的原则,由厂长(经理)提出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分配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已到退休年龄,但交费未满十二年的职工,由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上年度区街集体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发:交费年限每满一年发两个月平均工资;交费年限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发一个月平均工资;交费年限不满半年的,发本人交纳的保险金。
  第十九条 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由企业继续支付;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三百二十元,由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退职、退养的职工,按本办法的退休待遇发给;但原退休金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予保留,并列入统筹和市、区补贴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过去有关区、街集体单位职工退休、退职、退养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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