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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3日)废止

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穗府(1990)88号 一九九0年
 十月十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条 为加强北江大堤及本市防洪工程的加固、维修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洪工程维护费的征收范围:
  凡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街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关、部队、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均属防洪工程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的纳费人,并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维护费。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免交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免征维护费。
  第三条 维护费的征收标准:
  工厂矿山、商业(含批发)、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加工修理、进出口贸易、邮政电讯、粮食部门(按人口定销的平价粮除外)、出版业、公用事业、文化娱乐、旅游等企业和私营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总额;各类银行(含下属的金融企业)按年应纳税营业额;保险公司按年保险费收入额分别计征千分之一点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可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千分之零点九计征。
  不便按营业额计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每年每户收费二十五元。
  农田、经济作物、鱼塘按面积征收,按谷折款,其中粮食作物按每年每亩收谷五公斤;经济作物、鱼塘按每年每亩收谷七点五公斤计征。
  谷物折款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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