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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

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
 (穗府办(1990)52号
 一九九0年七月二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条 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以下简称公墓)是安放革命烈士和牺牲、病故的国家干部、军人骨灰的墓园;是褒扬革命烈士,对人民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场所。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广州市,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的下列牺牲、病故人员,其骨灰可放在公墓:
  (一)革命烈士;
  (二)国家干部;
  (三)军人;
  (四)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在国内外有政治影响的爱国知名人士;
  (六)援助我国建设的国际友人;
  (七)户籍不在本市,特殊需要安放骨灰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至三项的规定,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团)以上主管单位的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证明,直接到公墓管理处办理手续和存放骨灰;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四至七项规定的,由有关县(团)以上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市或广东省、部队军以上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证明,送市民政局核批后到公墓办理手续和存放骨灰。
  第四条 骨灰楼设三个安放区:第一区安放革命烈士骨灰;第二区安放副省职(包括广州市副市长职)和部队副军职以上干部以及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的骨灰;第三区安放其他人员的骨灰。
  第五条 骨灰盒不得超过长三十八公分、宽三十公分、高二十四公分。重量不得超过四公斤。骨灰盒正面可记载死者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政治面目、生前单位、职务和牺牲、病故时间。
  第六条 骨灰安放柜内不准摆设封建迷信品和其他有损骨灰安放的物品。不存放贵重的装饰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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