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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失效]

  第六条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户口管理

  第七条 所有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居民住户户主,应督促和教育暂住人口按规定申报户口;来市区暂住的人口必须依照户口管理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八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的人员,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期满时应办理注销或延期手续:
  (一)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驻穗机构)内或居民家中住宿超过三日以上的,应在三日之内(港、澳、台同胞、华侨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单位、户主或本人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口临时申报站申报暂住登记;
  (二)住宿在宾馆、旅店、招待所或私人出租屋的,按旅馆业和出租屋管理规定办理旅客住宿登记或暂住登记和注销手续。
  第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四、五款的人员,在到达本市区三天之内,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以上证明,已婚育龄人员还须持街(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广州市暂住证》。
  来市从事劳务或经营活动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劳务经营管理

  第十条 凡来市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在本市有相对固定住所,凭有关证明和《广州市暂住证》,已婚育龄人员还须持街(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到暂住地街、镇暂住人口管理站登记,方准在市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凡需招用临时劳务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必须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确需招用外地劳动力的,要优先从本市郊县招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需招用省外劳动力的,必须报市劳动局审批。未经劳动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招用外来劳务人员,严禁招用盲目流入本市的外省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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