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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的通告>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21日)废止(原因:《广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穗府〔1990〕60号)和《关于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的通告》(穗府〔1999〕46号)部分内容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相抵触,有关内容已被《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所涵盖)

广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穗府(1990)60号 一九九0年
 六月二十二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暂住人口系指非本市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包括:
  (一)途经本市中转的短暂留宿人员;
  (二)来市区探亲、访友、参观、治病、旅游、学习、寄读、寄养以及因公出差人员;
  (三)来市区从事建筑、安装、运输、采掘、种养业等劳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流散工;
  (四)来市区从事经营工业、商业、建筑业、修理加工业、旧货收购业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的人员;
  (五)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和外地驻穗机构中的暂住人员。
  第三条 凡在广州市区暂住的人口和所有留宿或招用暂住人口的机关、团体、学校、国营、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部队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中央、省、部队及外地驻穗机构和私人出租屋、居民住户的户主,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暂住人口未经暂住地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禁止擅自搭建住房、工棚。公安、民政和城建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能,做好对盲目流入本市区的乞讨人员、露宿街头及乱搭乱建住宿人员的收容、遣送和清理工作。
  第五条 凡本市区的暂住人口,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计划生育及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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