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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六)有正当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社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相一致。全市性社团应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在市内应有较大影响,并能代表我市进行某方面的社团活动。
  非全市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广州”、“全市”等字样。
  第十条 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不得成立分会,也不得设立独立性二级社团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报告(包括筹备情况);
  (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社会团体章程;
  (四)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五)负责人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六)成员数额。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经费来源;
  (四)组织机构;
  (五)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
  (八)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必须如实填报由登记管理机关印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和社会团体情况登记表。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三十天内,书面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
  第十五条 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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