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关于彻底收缴私藏枪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的通告
(穗府(1990)53号 一九九0年
六月十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
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私藏、贩卖枪支、弹药,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管制刀具和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等,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禁取缔,彻底收缴。
二、凡私藏、贩卖枪支(含猎枪)、雷管、炸药,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火药枪、匕首、三棱刀(含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弹簧刀(跳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自一九九0年六月十日至七月三十日(以下简称规定限期),自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缴交,并保证不再重犯的,可获得宽大处理或免予处罚。
三、禁止制造、销售和持有仿真玩具手枪。凡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工厂、商店或个体商贩,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其负责人必须在规定限期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如实登记,工厂库存的必须封存,听候公安机关处理。逾期不进行登记的,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凡持有仿真玩具手枪的公民,必须在规定限期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缴交,主动缴交者,不予追究。
四、凡有持枪(含仿真玩具手枪)、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品,进行杀人、抢劫、盗窃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犯罪,在规定限期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彻底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交出枪支、凶器、赃款赃物的,将依法给予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