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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告

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告
 (穗府(1990)32号 一九九0年
 四月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的稳步发展。根据国家交通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有关规定精神,特作如下通告:
  一、整顿治理本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由广州市整顿治理运输市场办公室具体负责,交通、航运、港口、城市客运交通等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同把本市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工作做好。
  二、整顿治理的重点和要求:取缔无牌无证经营;制止偷漏税费、抬高运价和超标准收费;打击垄断、倒卖货源和居间盘剥的行为;划清企业经济成份和改善车、船运行安全技术状况。
  三、整顿治理的范围:凡在广州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水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含摩托快艇、微型汽车),旅客运,出租汽车,港口码头作业,搬运装卸,以及从事车船维修、乡镇企业的船舶制造、联运、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含中外合作、合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及非交通运输部门和部队、武警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均在这次整顿治理范围之内。
  四、整顿的办法:凡纳入整顿治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上述整顿治理的重点内容和要求做好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缴纳税费等的自查工作,并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一九九0年六月三十日前,按业务归口到所在地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复查或补办经营许可证的登记手续。  
  凡未领取经营许可证、技术合格证的,必须立即停止营业,直至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继续营业。已领取有关证照的,应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认为符合规定的,重新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限期改正通知书;经整顿仍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业,收回证照。如在审核登记中发现有违法行为者,应依法查处。
  逾期不办理复查或补办经营许可证手续的,按无证经营论处。
  五、交通管理部门对营业性车船运力的投放要进行综合平衡,额度控制。今后凡需购置或更新营运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先向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购置手续。如未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发给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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