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告
(穗府(1990)24号 一九九0年
三月十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金银管理,维护金银饰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取缔非法经营,打击倒买倒卖,走私金银的违法活动,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自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二、凡在广州地区新开办黄金饰品(包括镶嵌、包镀金首饰,下同)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经营黄金饰品零售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三、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广州地区现有的黄金饰品生产、批发企业的进料渠道和加工、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经审查合格的黄金饰品生产、批发企业,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注册登记。审查不合格的,须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对广州地区经营黄金饰品的零售企业(含代办改制、修理旧黄金饰品业务的档、店)进行清理整顿,重新审定资格。符合经营或兼营黄金饰品零售条件的企业(店),凭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由人民银行发出通知,限期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或取消登记。
五、经营黄金饰品零售企业(店)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从国家批准的批发企业进货,经营必须注明成色、重量,不得擅自提价,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黄金饰品销售月报,接受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
六、经批准的金饰品加工点,不得流动经营,不得到异地加工、销售金银饰品、制品,不得接受矿产金银、砂金、“三废”回收金银和来历不明的金银进行加工、销售。
七、根据国家的规定,国内不开放内销银饰品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银饰品,已经经营的应立即停止,并将库存的银饰品向人民银行交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