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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市物价局《关于管道煤气装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穗价[1996]53号)对工业、商业、公福用户增容费的收费标准作出新的规定)

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的补充规定
 (穗府办(1990)70号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我市油制工程建设的发展需要,特对部分行业经营性集体用户的集资标准,作如下的补充规定。
  一、招待所(干休所)、饮食店及二百个床位以下的宾馆、酒店,按设计日用气量收取集资费,每立方米收费一千五百元。
  二、二百个床位以上(含二百个床位)的宾馆、酒店、写字楼等用户,按设计日用气量收取集资费,每立方米收费二千元。
  三、上述集体用户单位,除缴交集资费外,还应负担从煤气主干管至该用户的一切管道的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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