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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的通告
 (穗府(1990)74号 一九九0年八月
 二十九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广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无委会)是市人民政府实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我市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凡在广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研制、生产、销售、设置、使用、维修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无线电收发信机、无线电话筒、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遥测、传真设备等),以及生产、使用有电磁波辐射电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三、凡生产、组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市无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和组装。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实行定点经营。经营单位必须先向市无委会申请,领取《无线电发射设备准销证》;必须严格按照无线电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准购证》核定的内容(包括设备型号、功率、频率、数量)销售。
  五、凡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市无委会审批,申领《无线电发射设备准购证》,持证到指定经销点购买设备,并送至市无委会检测,办理设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或《无线电设备使用证》。
  六、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须向市无委会申报,所维修的设备须持有《电台执照》或《无线电设备使用证》。
  七、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引进散装套件组装整机的单位,须事先书面向市无委会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广州市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通知书》,凭《通知书》到广州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海关凭《通知书》和《进口订货卡》放行。
  八、市无线电爱好者协会的成员组装收发信机,必须有组织地按有关规定进行,其发射功率不得超过10瓦,使用前须将设备送市无委会检测,办理设台手续,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安装收发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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