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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偿还外汇债务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9日)废止(原因:1994年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市政府不再掌握留成外汇额度)

广州市偿还外汇债务基金管理办法
 (穗府(1990)91号 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承受外债能力,根据我市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自借自还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广州市外汇债务偿还基金(以下简称“偿债基金”)。
  偿债基金在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专户。由市计委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凡需向国外贷款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单位在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切实落实还款责任;在组织项目实施时,制定归还本息计划。项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助和督促按期还贷。
  市计委对偿债基金的征收工作实行管理、监督。
  第四条 偿债基金的构成:
  (一)每年从市政府统筹留成外汇中划出一定数额的外汇额度。
  (二)项目单位从投资和收益中提取外汇或用作购买外汇的人民币,存入市偿债基金专户。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按以下比例提取:
  1.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三年以下(含三年)的,应提交贷款总额的5%;
  2.贷款期限四年至六年(含六年),提交贷款总额的6.5%;
  3.贷款期限七年至十年(含十年),提交贷款总额的8%;
  4.贷款期限十年以上至十五年(含十五年),提交贷款总额的4%;
  5.贷款期限十五年以上的,提交贷款总额的3%。
  对筹措资金确有困难的项目,经市计委核准后,可先按以上比例的50%提交,其余逐步分次交足。
  (三)市计委按本规定收取的担保费。
  第五条 一九九一年以前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买卖方信贷的项目单位,按一九九0年底的外债余额的1%计算,并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补交偿债基金。
  第六条 偿债基金的收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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