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广州市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穗府(1990)36号 一九九0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及区、县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投资举办具有法人地位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其他经济业务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经贸部、中国银行(1989)财商字第31号,财政部(1989)财外字第818号文件精神和《广州市境外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独资企业应遵照驻在地的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境外合资、合作的我方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共同制定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
所有境外企业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应分别抄报境内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三条 境外企业要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经济贸易活动,努力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并应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上缴外汇利润。
第二章 资金财产管理
第四条 市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所属各单位需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必须有切实可靠的资金来源,主管部门对境内投资单位所报投资来源提出意见后,连同报批文件送有关部门审批,并将该意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境外企业的国家资金包括:
(一)境内投资单位拨给的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
(二)独资企业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可供分配利润;合资、合作企业我方分得的利润;
(三)通过租赁方式或借款方式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我方获得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馈赠、赞助、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我方获得的资产;
(五)其他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