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决定
(1998年12月21日 深发〔1998〕2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实现两年内我市社会治安有更大好转的目标,根据中央、省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结合我市流动人口管理的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着重抓好治安管理和劳务管理,形成“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为重点,劳务管理为根本,其他管理相配套”的工作机制,使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二、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充分发挥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委、市政府决定充实和加强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兼任。成员由市府办、社会治安综治办、计划、公安、劳动、人事、运输、口岸、工商、城管、规划国土、民政、计生、广深铁路公司等部门和各区负责人以及武警指挥部、七支队、特检站、边防分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简称“流管办”)为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兼任。为加强和充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力量,在市公安局下设“外来人口管理处”,承担流管办具体工作。市公安局要通过内部调剂,落实外来人口管理处编制,各组成部门要相对固定人员,参与流管办工作。各区都要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市(区)“流管办”的主要职责:①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订政策,及时提出工作意见;②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③定期召开会议,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完善立法,强化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尽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使我市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有法可依;制定《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实施细则,便于有关职能部门操作;修改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法规、规章中的法律责任条款,加大对非法进入特区、逃避证件管理、非法租赁房屋等方面的处罚力度,发挥法律制裁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