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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98修正)

  (二)不法转让营运牌照或不法将营运牌照出租、承包给他人经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收回营运牌照;
  (三)无出租车营运牌照、无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及微型汽车、摩托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车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营运,并对车主处罚款800元:
  (一)未安装车内营运设施的;
  (二)未接受车况检验的;
  (三)车内营运设施严重破损、污垢,不宜载客,仍投入营运的;
  (四)车体严重破损、车容不洁的。
  未在出租车内外规定位置印制、张贴或悬挂车主名称、驾驶准许证、价目表、本车车牌号、市运政管理机关的投诉电话号码的,处罚款200元。
  车辆已过强制更新年限仍在营运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没收该出租车。
  第五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出租车营运时未挂车号牌或车号牌不齐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二)不使用统一的客运发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三)车号牌污损、字迹不清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四)在车站、码头、机场、口岸区域及市内主干道专用候客站不遵守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五)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上路营运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六)载客时在车内吸烟或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罚款50元。
  第五十七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予以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或责令赔礼道歉,记录违章一次:
  (一)拒绝载客的,处罚款1000元,记录违章一次;
  (二)不当或不法使用“暂停载客”标志的,处罚款1000元,记录违章一次;
  (三)故意绕道行驶的,责令退还租费,处超收租费50倍的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四)超标准收费的,责令加倍退还乘客超收部分租费,并处超收租费50倍的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五)故意刁难、辱骂乘客的,责令其向乘客赔礼道歉,记录违章一次;
  (六)拾到乘客遗失的物品不交还乘客或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责令退还,记录违章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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