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修正)(发布日期:2004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5日)修改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1999〕71号 1999年5月13日)
《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防治水土流失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 西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和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跨区县水土保持纠纷的调解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和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行使水土保持工作职权。
第六条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文物保护区、自然风景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区域,划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
禁止在重点预防保护区内取土、挖砂、开山炸石、采矿、陡坡开荒、采伐林木(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第七条 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秦岭低浅山区、丘陵沟壑区、原区、河谷川道以及其他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划为重点监督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