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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违章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同等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止作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当地农机监理机关报告。发生交通事故,过往车辆的驾乘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和正常生产秩序。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关陈述事故发生经过,不得隐瞒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处理农机事故中,遇有紧急情况,农机监理机关有权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折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 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农机监理机关可以暂扣当事人的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物品,并开据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检验或者鉴定后立即归还。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或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由农机监理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依照事故责任承担。事故责任人拒绝预付或暂时无法预付的,农机监理机关可暂扣引发事故的机械。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业机械事故受伤者,并如实向农机监理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事故的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农机监理机关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农机监理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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