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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驾驶证和操作证遗失或损坏的,应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
  农业机械驾驶员调离本监理辖区,或在本监理辖区内单位、地址发生变动,应在三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转籍、变更手续。
  驾驶员增驾或操作人员改操作其他机类的,须经原发证机关考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应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操作人员应随机携带操作证、准用证:
  (二)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三)不得驾驶无牌无证或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五)不得出借、挪用农业机械牌照、行驶证、驾驶证或操作证;
  (六)不得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四章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事故按其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农机监理机关负责现场勘察、处理和责任认定。
  轻微事故可由区、县(市)农机监理机关委托乡、镇农机站处理。
  重大事故的处理,市农机监理机关应派员指导,处理结果应报市农机监理机关备案。
  特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农用运输车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的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农机监理机关予以协助;在乡村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农机监理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农机事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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