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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长江河段的管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管理。
  嘉陵江、涪江、渠江、乌江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当地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其他河道由辖区内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
  (二)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是否符合流域综合利用规划要求和防洪要求;
  (三)确定河道的防洪标准;
  (四)制定并监督实施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负责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沿河道的乡(镇)、城市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河道管理任务的大小,建立群众性的河道管理组织,协助河道主管机关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污口、厂房、仓库、民用等各类建筑物及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必须服从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港口、桥梁管辖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征求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将工程建设方案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建设项目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或建设项目的位置、界限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计划、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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