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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安全条例[失效]

  (一)组织贯彻执行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本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
  (二)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劳动安全措施计划,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
  (三)督促检查用人单位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推广劳动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
  (四)组织或参与调查伤亡事故,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代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安全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教育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
  (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职责:
  (一)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行业、本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二)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劳动保护情况;
  (三)建立和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劳动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劳动安全管理人员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
  劳动场所危险、危害因素大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劳动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编制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并落实相应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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